证券时报记者 吴少龙
近日,深交所对创业板首发项目谷麦光电实施现场督导后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发行人、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实施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对保荐人长江承销、亚太所两名签字会计师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上述案例正是深交所多管齐下,全面落实“申报即担责”要求的具体体现。
全面落实申报即担责
记者了解到,深交所在创业板首发项目谷麦光电审核和现场督导中发现,项目存在未准确披露其与主要客户之间的业务模式、会计处理方式及内部控制薄弱环节等多方面信息披露违规情形,长江承销及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对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业务模式、新增业务与新增客户、内部控制及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流向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异常情形未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在现场督导过程中,谷麦光电申请撤回,深交所依法依规继续开展现场督导,并结合督导发现的违规情形,对相关违规主体给予监管处分。实行注册制绝不意味着放松质量要求。全面注册制实施后,需要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的合规意识、诚信意识、规范运作、执业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上述案例背后,深交所坚持“申报即担责”原则,多措并举,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数据显示,深交所依法依规对审核和现场督导、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推动市场主体切实归位尽责,对各类违规主体采取口头警示38次、书面警示53次,作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一定期限内不受理文件的纪律处分21次。其中,对于16家现场督导检查项目中查实问题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35次、实施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12次。
四个“持续增强”
严把入口关
今年以来,深交所共有59家首发企业在审核过程中主动撤回,其中主板撤回6家、创业板撤回53家;15家再融资项目撤回,1家重组项目撤回,深交所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说清楚、核明白,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被问退”;发挥现场督导作用,通过查阅底稿、现场访谈等多种方式,核查验证发行人重点存疑事项和保荐人执业质量情况,与审核环节共同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深交所紧扣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精准问询,不断提高问询的重大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召开10家有代表性的保荐机构座谈会,深交所分两次约谈撤否率偏高的保荐机构,通报保荐机构履职尽责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及时传导监管要求,督促保荐人强化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充分发挥“三道防线”的作用。
一系列行动背后,记者了解到,深交所从四个“持续增强”入手,多管齐下落实改革要求,加大监管力度。
持续增强审核问询把关的约束力。实践中,深交所审核问询高度重视发行人财务和业务真实性、内控规范性和经营合规性,将其作为审核重点,通过多轮问询提高重大事项发现能力。
持续增强现场督导的协同力。深交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信息披露不真实或存在刻意隐瞒,内部控制不规范、执行有效性不足,不配合督导等。
持续增强中介机构把关责任的传导力。在审核问询和现场督导等环节,深交所进一步关注中介机构履职不到位问题,持续传递监管理念和要求。从实践情况看,保荐机构履职尽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对发行人重要业务、交易核查不到位,未充分识别发行人异常风险,在发行人经营异常、业务模式异常变动下仍仅实施常规核查程序;函证、走访、访谈、存货抽盘等尽调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重要事项实际执行的核查工作与披露情况不一致;未督促发行人对前次申报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整改规范而仓促申报等。
持续增强自律监管措施的威慑力。截至目前,深交所根据审核和监管需要,已先后对撤否率较高、执业质量较低的12家保荐人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实施谈话提醒。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深交所将秉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切实履行发行审核工作主体责任,严把上市入口关;认真落实“零容忍”要求,坚持从严监管,对审核和现场督导查实的问题加大监管处分力度,严厉惩处不诚信、不勤勉行为,提高监管震慑力;持续加大“阳光服务、阳光审核、阳光监管”力度,通过审核动态、业务培训、座谈交流等方式持续公开督导处分案例,向市场主体准确传递监管导向,引导市场自觉提升申报质量,营造良好市场生态,保障全面注册制行稳致远。